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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学分制管理总则(试行)
更新日期:2016-04-27

为加强学分制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学分制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总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分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对学生选课、教师考核、学分收费、学业指导小组、弹性学制、学籍处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条  成立校、院两级学分制学业指导小组。加强与完善导师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学业的指导与学习进程的管理。

第三条  深入研究与开展学分制改革,做好选课的组织管理、学分认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分学费的审核、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本着分工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努力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与建设。

第二章  选课制

第五条  针对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理论课与实践课;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等制定与实施相应的选课方案,全面推行学分制选课。

第六条  实行选师、选课、选时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本科培养方案所有课程纳入选课范围。

第七条  制定学分制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课程建设,扩充课程资源,为学生选课创造良好条件。

第八条  加强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硬件与软件建设。建设课程资源、选课与学分、教学质量监控、学分收费等教学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制定选课管理办法。对选课的基本原则、选课程序过程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加强选课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第三章  弹性学制

第十条  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4年的修读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为5年的修读年限为47年。学生可在修读年限内,在学业指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选课,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一条  加强导师制工作,建立学生学业档案,警示学生学分状况等制度,指导学生在最长修读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不论何种情况,学生必须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总学分。超过修读年限不能毕业的,一律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制

第十三条  实行优秀学生转专业制。根据学生第一学期期未考试总评成绩等对学生进行排名,排名名列学校确定比例内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转专业。

第十四条  校际间转学,包括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转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双专业、双学位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的学生可攻读双专业或双学位。

第十六条  根据《我校双专业、双学位教育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学分收费制

第十七条  制定学分制课程与学分管理办法,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学分课程实施课程管理。制定学分制选课学分收费标准与实施办法,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学分课程的学分单价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正常完成(通过期末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主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取得该专业毕业规定最低总学分的课程,称为一类学分课程。根据云南省发改委核准的专业学费总额与专业毕业最低总学分数确定一类学分单价。

第十九条  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根据学年收费标准与学科类别,按理工、文学、管经法与艺术类分别确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与学分单价,理顺学分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攻读双专业、双学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生已完成所在主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学习,自愿多学的其它课程称为二类学分课程。

第二十一条  参加双专业学习者,最高按就读本科专业当年入学新生学费标准总额的二分之一交纳学费。参加双学位学习者,最高按就读本科专业当年入学新生学费标准总额的三分之二交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攻读双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学费按所攻读专业学费标准总额1/280%确定;双学位按所攻读专业学费标准总额2/380%确定。

第二十三条  三类学分课程包括:学生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补考均不及格,通过重新学习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对已取得的课程学分及其成绩不满意,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课程。三类学分单价按各专业中二类学分单价最低的80%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选课必须按其所选学分数及其学分单价交纳学费。学生欠费,选课结果无效或不能参加选课(经济困难学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教学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制定学分制选课教学管理规定,明确教学纪律、平时成绩考核、期未考试、成绩评定等工作的基本要求与办法。

第二十六条  制定学分制选课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对教师教学业绩、开班人数、津贴等进行明确规定,实行选课人数与津贴等挂钩。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与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及各学院责任与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配套专项资金,开展课程资源建设、学分制硬件与软件建设。深入开展研究,认真分析与提出立足长远、满足需要、全面覆盖、具有特色的学分制建设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教务管理人员学习培训,加强教学管理手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我校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收费管理体系,规范收费行为,是保证全面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6535)、《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双学位教育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三条  按一类、二类、三类学分实行课程管理与学分收费。

第四条  根据学科大类确定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与学分单价。

第五条  对一类学分学费实行总额标准制。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正常完成(通过期末考试或补考,成绩合格)主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最低总学分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严格按照云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收费上限。

第六条  对二类学分学费实行优惠收费制。鼓励学有余力学生攻读二专业、二学位,鼓励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习的基础上,选修其它课程。按(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文件)核准的双专业、双学位的最高收费标准的80%收取二类学分学费。

第七条  对三类学分学费实行统一定价制。凡重新学习课程按各专业二类学分单价中最低的80%确定。

第八条  一类学分课程与一类学分单价

(一)一类学分课程:学生正常完成主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取得该专业毕业规定最低总学分的课程。

(二)一类学分单价:根据云南省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总额与专业学习总学分数确定一类学分单价。

一类学分单价=(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基本学制)÷毕业规定总学分。

(三)按理工、文学、管经法与艺术类确定专业总学分数与一类学分单价。

本科专业总学分数与一类学分单价一览表

专业类别

学制

总学分

学年学费 (元/年)

总学费(元)

学分单价

(元/学分)

理工科

200

4500

18000

90

250

4500

22500

90

文学

152

3400

13600

90

管经法

178

4000

16000

90

艺术1

四(工)

170

8500

34000

200

艺术2

四(艺)

200

10000

40000

200

(四)以云南省发改委核准的学费总额为标准,文学、管经法按一类学分单价收费超出总额的部分学费在学生毕业当年最后一次选课中自动扣除。

第九条  二类学分课程与二类学分单价

(一)二类学分课程指学生攻读双专业、双学位,按双专业、双学位本科培养方案规定获得毕业最低总学分所须学习的课程;学生已完成所在主专业毕业规定的任选课程,自愿多学的课程。

(二)根据(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文件)精神,参加双专业学习者,最高按就读本科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执行的学费标准的二分之一交纳学费。参加双学位学习者,最高按就读本科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执行的学费标准的三分之二交纳学费。

(三)为鼓励学生选修二类学分课程,双专业学费按所攻读专业学费总额1/280%确定;双学位按所攻读专业学费总额2/380%确定。双专业与双学位的学分单价一致。

(四)学生已完成所在主专业毕业规定的任选课程,自愿多学的课程,按双专业与双学位的学分单价收费。

本科专业二类学分单价一览表

专业类别

学制

双专业

双学位

总学分

总学费(元)

学分单价

(元/学分)

总学分

总学费(元)

学分单价(元/学分)

理工科

96

7200

75

128

9600

75

120

9000

75

160

12000

75

文学

72

5440

75

96

7200

75

管经法

85

6400

75

114

8500

75

艺术1

四(工)

94

13600

145

125

18000

145

艺术2

四(艺)

110

16000

145

145

21000

145

第十条  三类学分课程与三类学分单价

(一)三类学分课程指重新学习课程。包括:

学生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补考均不及格,通过重新学习获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学生对某门课程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不满意,自愿申请重新学习的该门课程。

(二)三类学分单价不分专业学科类别,一律按二类学分单价中最低75/学分的80%确定为60/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改革、专业发展的需求适时修订本科培养方案,按修订后的本科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数与当年云南省发改委规定的学年学费标准核定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若云南省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进行调整,学校将根据新标准对学分学费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交费与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有义务按其所选学分及其学分单价足额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交纳学费与选课进程安排

(一)除新生第一学期选课工作安排在入学教育期间外,其它各学期的选课工作均安排在各学期期中。除新生第一学年预交一学年学费外,其它各学年按每学期期中选课的学分数计算学分学费,学生须在该学期放假前交费,每学年两次。

(二)新生到校报到时按学年制交费标准预交一年学费。入学教育期间对一学年上学期课程进行选课,一学年上学期期中对一学年下学期课程进行选课。

(三)第一学年下学期期中选课后,学校按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对学生预交的学费进行核算。预交的学费如有欠费需在第一学年下学期放假前与新增的学分学费一并补交;如有剩余,则自动计入二学年上学期学分学费,不退还学生个人。

(四)学生在第一学年下学期期中选课时,根据实际选课学分计算学分学费,学生第一学年下学期放假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在指定的银行卡中存入足够的学分学费,由银行等额代扣。以后各学期照此办理交费。

(五)学生在第二学年上学期开学注册时,如有欠费将不能注册。欠费学生选课结果无效,参加有关课程学习与考试的成绩不予认可,成绩管理系统自动拒绝有关成绩登录。

学生交纳学费与选课进程安排一览表


一学年

二学年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选课时间

入学教育期间、期中

期中

期中

期中

交费时间

入学报到时预交一年学费

本学期放假前

本学期放假前

本学期放假前

备注

1、三、四等学年参照二学年安排。

2、一学年下学期期中的选课结果,须在该学期放假前足额存入指定银行卡由银行代扣与确认后生效。

3、欠费学生在一学年下学期期中的选课结果无效,且不能参加以后的选课。

第十五条  除一年级新生按学年收费标准预交一年学费可以现金交费外,其它年级学生交费一律以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交费。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按时缴纳学分学费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参加选课与注册,参加正常学习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可在最长修读年限内,自主安排学业进程。必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完成所在专业毕业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足额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生转专业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转专业

(一)由原专业转入现专业后,后续课程的学习按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二)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取得的学分中,如有现专业不要求的,所缴纳的学分学费由学生个人承担,不能冲抵现专业的学分学费。

(三)学校对优秀学生实行鼓励政策,优秀学生根据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如有需要补修第一学年的课程,按三类学分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

(一)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按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二)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现专业一类学分单价收取学分学费。

(三)在外校已修、现专业不要求的课程学分,产生的学费由学生个人承担,不能冲抵现专业学分学费。

(四)学生根据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学习,应缴纳的学费总额根据实际修读的学分核定。

第五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根据学期开学时间与上述情况认定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实际学习时间占学期全程学习时间的比例,折算与退回学生的学分学费。超过半月的按一个月计,不足半月的当月不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休学前已交学分学费,但未参加相应课程学习的,有关学分学费不退,学生复学后继续学习相应课程。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费管理。学费以外项目的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的第二学年起执行。2008级及以前学生按老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我校学分制选课管理试行办法

选课工作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核心。为规范选课,增强选课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提高选课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选课形式

第一条  选师制。凡必修课,包括授课面较广,涉及多专业共同学习、须安排二位以上教师承担教学任务;授课面小,只须安排一位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课程,都必须安排有二位以上的教师提供学生选择。

第二条  选课制。对文化素质教育课、专业选修课或以专业方向提供的模块课组、本专业培养方案以外课程或课程组,学生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自由选择。

第三条  选时制。学生可在弹性学制内,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业规划。在不违反课程先行后续要求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课程的学习时间。

第四条  实验教学开放制。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各实验教学开放教学时间、开放教学内容,学生根据个人学习安排,网上预约实验项目与时间。

第二章  选课与导师制

第五条  各学院建立学业指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专业导师、辅导员、教务管理人员等的职责。建立导师制工作体系与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选课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导师要指导学生拟定个人学业计划、学习进程与选课方案。导师应在选课前对学生选课进行指导,形成指导意见,要对学生每学期选课的结果进行审查与确认。

第七条  建设学生学业档案管理系统,实现对学生学业进程的动态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导师制各项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  选课

第八条  一年级选课

(一)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对新生进行选课程序与要求等的学习培训。学生须通过学习培训,了解上网操作的流程、时间安排等。学院要根据选课通知安排专人组织与指导学生上网选课。

(二)为加强因材施教,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组织新生开展大学英语等科目的分级考试。学生须按考试成绩所确定的教学类别进行选课。

(三)新生到校报到时按学年制交费标准预交第一学年的学费,参加二次选课。第一次为入学教育期间参加第一学年上学期选课;第二次为第一学年上学期期中参加第一学年下学期选课。

(四)学生在第一学年下学期期中选课后,须进入教学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第一学年选课的总学分数、学分学费总额。若选课产生的学分学费总额已超出预交的一年学费,说明已欠费。欠费学生应在该学期放假前将欠费与新增学费一并交纳。

第九条  高年级选课

(一)高年级选课从第一学年下学期期中开始,学生须完成每学期期中对下一学期高年级课程的选课工作。

(二)学生从第一学年下学期期中选课开始,可通过网上选课及时得知个人选课结果与学分学费总额。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校指定的银行卡中存入足额的学分学费,由银行等额代扣。

(三)按时交纳学分学费的学生在第二学年上学期返校注册时,将收到学校统一下发的交费单据。教学管理系统对学生交费情况进行管理,凡按选课结果足额交纳学分学费的学生,可网上注册。如欠费,系统将不予注册。

(四)学生在第二学年上学期期中的选课中,凡有欠费情况的,均不能选课。

第十条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分学费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后可参加选课与注册。

第四章  选课与课堂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选课形成个人课表,按个人课表注明的课程、时间、地点上课。教师根据学生选课名单进行课堂教学管理与平时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只有通过选课进入学生选课名单,才能参加课程学习。为保证选课学生的权利,教师应劝离选课名单中没有登记、私自听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选课确定的教师、时间与地点听课。教师应根据学生选课名单开展教学管理、加强课堂考勤与平时成绩的记录。对无故缺课等违反教学纪律的行为,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  选课、考试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教务处按学生选课形成的课堂教学名单安排考场与考试,学生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凡选课名单中无登记的学生,如有参加考试的,其成绩无效,不能在教学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选课确定学习课程与交纳学分学费,课程一经选定一律不能变更。无论是必修课还是选修课,必须参加课程学习与考核,学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除退学、转学等原因中途停止课程学习,按相关规定办理停课与退费手续外,自动退出课程学习者,有关课程学分学费不退,成绩按“0”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选课并交纳学分学费后,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不得参加补考;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以期末考试、补考中的最高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必修课期末考试、补考成绩均不及格者,学生须提出申请、交纳学分学费后,重新选修该课程,按三类学分交费。任选课期末考试、补考成绩均不及格者,可重新学习该课程,按三类学分交费;也可选修其它任选课程,按一类学分单价交费。

第六章  选课与教学组织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学分制选课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结合选课情况,对教师教学业绩、课堂开班人数、津贴等进行明确规定。实行选课人数与津贴、奖励、职称评定等挂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各自实际,确定选课人数的上限与下限。选课人数达到或超过下限规定的,准予开课。选课人数未达到下限规定的课程予以取消。学生须在准予开课的课程中重选。

第二十二条  专业选修课必须按至少1.51提供学生选课。学生须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任选课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可超出规定的任选课学分数,自愿选修更多的任选课学分,按二类学分单价交纳多学课程的学费。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可根据本科培养方案及学分要求,设置专业方向课程组,学生选定专业方向即选定相应课程组的各门课程。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在专业方向课程组中按至少1.51设置课程,提供学生选专业方向后再选课。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以上未涉及事项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级第二学年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我校学分制学业指导小组工作条例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实行因材施教,推动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  学业指导小组

第一条  成立校、院两级学分制学业指导小组,负责学生学业指导工作。

第二条  校级学业指导小组由教务处处长任组长,教务处副处长、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任组员。

第三条  院级学业指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专业导师、辅导员、教务员、高年级学生代表任组员。

第二章  学业指导小组职责

第四条  校级学业指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分制管理规章制度,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织院级学业指导小组开展学习培训、开展学分制选课等工作。

第五条  院级学业指导小组要熟悉学分制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具体指导学生完成学业。

(一)掌握本专业本科培养方案,了解专业课程知识结构及各课程在培养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课程的先行后续等。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学业计划,督促学生选课、学习等。

(二)建立学生学业管理档案,了解学生课程考试的成绩,掌握每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对学习困难学生重点给予指导。

(三)审阅学生下一学期的选课单,特别对多选课程、少选课程、重新学习课程、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等的学生,重点加强指导,帮助学生拟定合理的学习计划,并在学生选课单上签字。

(四)加强专业教育,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通过专业介绍、学科发展、专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等宣传学习,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热爱专业,加强专业学习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第六条  院级学业指导小组实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专业导师具体负责、成员分工协作的工作制度。

(一)组长(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学分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二)专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拟定学业计划、学习进程与选课安排;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加强专业学习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指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知识,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学生参与科研与训练等。

(三)教务员负责学生成绩管理,运用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业档案管理,协助学业指导小组开展学生选课等工作。

(四)辅导员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学业指导小组做好通知、组织学习等工作,配合专业导师做好学生选课指导、专业思想教育等。

(五)高年级学生代表协助学院学业指导小组,帮助学生开展选课等工作。

第三章  专业导师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要为每一名学生配置专业导师。1名导师原则上安排的学生人数不能超过30人。鼓励学院开展选师制,创造条件,开展学生选择导师的工作。

第八条  专业导师工作按每学年40学时/人计教学工作量,并纳入教师每年的履职考核。

第九条  学院定期讨论、研究学业指导小组的工作,通报信息、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切实加强对专业导师工作的领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9级第二学年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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