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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树立集体荣誉感,创建团结友爱、努力学习、积极上进的先进班集体,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校在籍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必要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言谈文明,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既重视理论课学习,又重视基本技能训练。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
(6)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德、智、体全面发展。
2凡在评选的学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奖学金的评选。
(1)所修课程中有补考、重修、缓考者。
(2)所修的课程的门数未达到本年级专业学生在当学期实选课程门数的平均值。
(3)在评奖的学期内受到各种处分者。
(4)英语专业本科三、四年级学生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低于60分者,艺术类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其他专业本科三、四、五年级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5分者。
(5)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未达到良好或76分以上等级(含良好或76分)。
(6)社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分低于70分者。
(7)未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者。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分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条件及评选比例评选,由学校统一颁发“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2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选条件
(1)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90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2)甲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85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80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4)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75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一年级学生评奖条件可适当放宽。
3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及评选比例
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1500元,评选比例不限。
甲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1000元,在专业学生人数的5%以内评选。
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700元,在专业学生人数的15%以内评选。
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500元,在专业学生人数的20%以内评选。
第四条“特贫困生”奖学金
(一)“特贫困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0元,并颁发“我校特贫困生奖学金”证书。
(二)“特贫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属我校确认的特、贫困学生。
2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3综合测评分在70分以上。
(三)特贫困学生若评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则不再参加“特贫困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各类社会奖学金
(一)各类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选,根据出资方的意愿和要求,按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章各类单项奖
第六条学习进步奖
(一)学习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每人奖励100元,并颁发“我校学习进步奖”证书。
(二)学习进步奖的评奖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但外语过级成绩可适当放宽。
2以学生在本班前学期智育基础分总评名次为起点,学生人数在30(含30)人以内的班级,学生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10名以上(含10名)者;学生人数在31-60人的班级,学生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15名以上(含15名)者;学生人数在60人以上的班级,学生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20名以上(含20名)者,均可申请学习进步奖。
第七条“特贫困生”学习奖
(一)“特贫困生”学习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0元,并颁发“我校特贫困生学习奖”证书。
(二)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的特、贫困学生可申请“特贫困生”学习奖。
(三)“特贫困生”奖学金和“特贫困生”学习奖两项奖不得同时享受;特、贫困学生若评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则不再参加特贫困生奖项的评选。
第八条社会工作奖
(一)社会工作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5%,每人奖励300元,并颁发“我校社会工作奖”证书。
(二)社会工作奖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2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
4综合测评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60分以上。
(三)社会工作奖分别由学院、校团委、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推荐、评选、奖励,在学院和校团委以及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兼任职务的学生干部只能由其中一方推荐评选,不可重复参评。
第九条社会活动优秀奖
(一)社会活动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0元,并颁发“我校社会活动优秀奖”证书。
(二)社会活动优秀奖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必要条件。
2在校内外积极组织或参与公益活动及在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生当中和社会上形成一定影响的,可申请社会活动优秀奖。
第十条突出才艺奖
(一)突出才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0元,并颁发“我校突出才艺奖”证书。
(二)突出才艺奖评选条件
2在省级以上文艺比赛、学科知识竞赛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学生(团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可申请突出才艺奖。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奖
(一)奖励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并颁发“我校见义勇为奖”证书。
(二)见义勇为奖的评定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具体事迹一般给予500~3000元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由学校单独做出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创新创业奖
(一)在省级以上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的学生(团体项目应是排列于前三名的队员),或在科技活动中取得国家专利的学生,可申请创新创业奖。
(二)创新创业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每个获奖项目300-1000元的奖励,并颁发“我校创新创业奖”证书。
第四章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三条校级“三好学生”
(一)“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三好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学生班级人数的4%。
(二)凡学年内获两次乙等(含乙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参加评选。
(三)颁发“我校三好学生”证书。
第十四条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一)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与三好学生同时评选,但不能兼评。
(二)凡学年内获两次甲等(含甲等)以上奖学金者均可参加评选,参评学生本人必须写出详实的总结交流材料。
(三)颁发“我校三好学生标兵”证书。
第十五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从社会工作奖获得者中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社会工作奖获得者的40%,颁发“我校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第十六条校级“先进班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校奖励1000元,并颁发“我校先进班集体”证书。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在“优良学风班”达标活动的基础上进行。A类班直接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B类班中学生学业成绩较好的班级可推荐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在全校班级总数的6%以内。
第十七条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从我校上学年评出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产生,其中“三好学生标兵”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省级“先进班集体”
(一)省级“先进班集体”原则上从我校上学年评出的校级“先进班集体”中推荐产生。
(二)获省级“先进班集体”称号的班级,由学校奖励2000元。
第五章评选程序及时间
第十九条评选程序及时间
(一)评选时间
各类奖项的评选,在新学期开学后六周内进行。
(二)评选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评议。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委、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由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内公布,广泛征求广大同学的意见,提出候选名单上报学院审查。
3学院审查。学院召开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各班上报的名单,好中推优,综合评定,拟定学院的候选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的名单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和报批。学生处审核学院上报的候选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条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当学期的奖学金回原来学院申请。
第二十一条学生、班级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张榜公示的时间内向公示部门申请复核,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处理。
第二十二条奖励经费
各类奖励经费由学生工作处核拨,学院负责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