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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日期:2016-04-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对我校在籍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高职教)学生的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每年评审的名额指标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和预算执行。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专业年级人数的前5%;

5、在评选学年度的两个学期内均获得乙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6、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校学生处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将名额初步分配到各学院,学院不再进行名额的二次分配。分配名额可适当向艰苦专业倾斜。

第七条各学院及时在全院范围内做好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宣传工作、同时接受学生的申请,并负责对学生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获奖学生的推荐工作。

第四章评审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本院的申报和推荐工作,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按规定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推荐意见,上报校学生处。

第十一条校学生处在对学院推荐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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