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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更新日期:2016-04-27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2014-2015学年上、下两个学期内均获得乙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5、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突出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6、申请学生为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即,评选对象为我校2011级(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2012级、2013级、2014级在校本专科学生;

7、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二、“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2014-2015学年上、下学期内均获得丙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6、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7、评审否决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不在所学专业或年级的10%以内;

2)申请人未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

3)申请学校未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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